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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电商出口免税新规今日起正式实行

10月1日消息 9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具体条件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除此之外,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通知》指出,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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