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晚清,人们第一时间都会联想到“屈辱”二字。由于落后腐朽,在各国列强的侵略下,以咸丰皇帝、慈禧太后为代表的的清朝统治者被迫签署了数以千计的不平等条约,还割让了大片土地。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同英、美、日所签条约及《辛丑条约》十分看重,却忽视了侵吞清朝版图最多的沙俄。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英国从清朝捞到了不少好处,对沙俄等国产生了强烈刺激。同年,沙俄成立了所谓的“黑龙江问题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远东地区的侵略垦殖事宜。从道光二十九年(公元1849年)到咸丰二年(公元1853年)的4年时间中,涅维尔斯科依等人带领沙俄军队在黑龙江下游建立若干据点,随后又在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穆拉维约夫的指挥下,将势力扩张至黑龙江中上游一带。
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10月,“亚罗号事件”发生后,英法联军迅速对清朝发动战争,史称“第二次鸦片战争”。次年12月底,联军攻克广州城,穆拉维约夫得知后喜不自胜,当即派出先遣部队继续向内陆地区进发,同时从国外迁来大量“移民”,以实现对这一地区的永久占领。与此同时,他又向沙皇反映,要求由驻华公使出面与清廷进行外交谈判。
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5月,联军舰队攻占大沽炮台,严重威胁着京畿地区的安全形势。在清廷上下急得不可开交之时,沙俄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主动抛来“橄榄枝”,严厉谴责英法两国的“罪恶行径”。不过这只是个冠冕堂皇的幌子,其实质不过是想趁火打劫,毕竟对任何国家而言,占便宜都是无法拒绝的。
在谈判中,沙俄以出兵为由提出苛刻条件,被清廷断然否决。然而沙俄代表并不甘心放弃,于是又快速推进第二次谈判,要求将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的“荒芜地区”割让给俄国。对于这一要求,清朝代表——黑龙江将军奕山起初是严词拒绝的,然而俄国人却以武力威胁,当夜甚至公开炮击以示警告。无奈之下,奕山于同年5月28日,在瑷珲城与沙俄总督穆拉维约夫签订了臭名昭著的《瑷珲条约》,这是清朝与沙俄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在这个条约中,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的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归沙俄所有,但以黑龙江将军为代表的清廷官员对精奇哩江上游东南一带拥有管辖权,清朝渔民与猎户均可在此永久居住,沙俄不得干扰侵占。此外,“为保持边境和平”,乌苏里江以东领土由两国共同管辖,乌苏里江及黑龙江这两条内河应允许且只能允许沙俄及清朝船只航行。
事实上,清朝和沙俄一共签订了八项影响较大的条约(不含《辛丑条约》),其中有六项均涉及领土勘界问题。通过这六项条约,沙俄一共割占约151万平方公里土地,其中《瑷珲条约》一次性就占到了总侵占面积的40%。更过分的是,清朝因此失去了通往太平洋的出海口,军事及商业利益均蒙受了巨大损失。
就这样,随着《瑷珲条约》的签订,中国丧失了对这一地区的统治权,大量资源被无情掠夺,人民权益也无法保障,备受沙俄压迫。此外,这一条约的签订也刺激了沙俄及其余列强的野心,清廷软弱无能的形象展现得淋漓尽致,使中原大地一步步划入半殖半封的深渊。
遗憾的是,虽然《瑷珲条约》和其他一系列条约都是不平等的,但这只是政治意义上的“不平等”,由于双方政府均予以承认,因此具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条约必须遵守”,因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必须执行,所割让的土地也“合法”地转移到他国。辛亥革命之后,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民国政府深感不满,但提出的意见都是“废约”,即承认其合法性,但主张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废止,订立新的条约。
那么《瑷珲条约》可以废止吗?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沙俄及后来的苏联政府均对侵占地区的中国居民进行迫害,违背了条约内容,因此中国可以就此提出废约。可是迫于形势需要,历届政府即使提出“废约”,也只是针对租界、片面最惠国待遇、治外法权等不合理特权,对领土问题只字未提,将收回故土的最后一丝希望拱手放弃,实在是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