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酒”中竟然加“伟哥”,2人被刑拘!广东省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8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称“百日行动”)最新进展和典型案例,截至2月28日,全省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789次,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1773个,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292宗,案值1.09亿元,结案92宗。
案例一:广州乐布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保健”用品虚假宣传“刷单”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7日,根据网络监测发现的线索,原广州市工商局对广州乐布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天猫网店“乐布林旗舰店”的过程中,涉嫌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对所销售的性保健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吸引消费者浏览和购买,自2018年3月20日以来,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对“乐布林旗舰店”销售的“芦荟润滑剂”等8款性保健品的销售状况及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累计虚构交易订单共598笔,伪造交易信息605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案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深圳市法拉雷蒙酒业食品非法添加药品案
基本案情: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一城中村居民楼内,打掉一个利用互联网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酒”的窝点,现场缴获涉嫌非法添加有害成分的“仲景三鞭酒”、“枸杞木瓜酒”27箱,抓获并刑拘2名犯罪嫌疑人,打响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第一枪。
根据供述,嫌疑人在淘宝网开办了2家网店,对外销售上述问题”保健酒”。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2款”保健酒”进行了抽样,送深圳市药检院检验,进一步证实其含有添加西药成分西地那非(伟哥)等药品成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当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目前刑拘2名犯罪嫌疑人,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传销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经深入调查,发现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推销养生课程的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以及虚假宣传。该公司通过“某文化传播平台”在线上销售《某文化男性课程》、《某文化女性课程》,销售模式为采取学员制、合伙人制,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成为终身学员或合伙人及推广人员加入获取提成的方式发展人员,层级关系三级,涉嫌传销。
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某文化传播平台”的“最新男性受益学员分享”专栏中,分别提及通过学习“性福之道”课程治好了前列腺炎、肾亏早泄等症状,甚至有“根治了脚气。改善了中耳炎”之类的明显夸张失实的表述,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其收费运行模式符合传销行为模式特征,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办案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皓铭化妆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佛山市皓铭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方式销售“保健”品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为牟取经济利益,当事人于2018年6月19日开始,通过“若琳工坊”网络商城管理平台的操作设置,在其网络商城推行298元的分销商奖励制度。消费者在当事人网络商城购买商品满298元,即成为当事人的“分销商”(VIP会员),拥有单独的二维码ID。之后推荐其他消费者加入当事人的商城并购买当事人的商品,并进入上述网络商城,当事人的管理系统自动将扫码进入商城的消费者记录入该分销商名下,并在该消费者购买商品满298元成为新的分销商之后,向该分销商支付佣金奖励。
法律依据及处罚: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并依法作出责令当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万元,并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1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和仓库中发现有XXX“经络梳理仪”(YM-200、YM-200A、YM-300、YM-300A、YM-400A)、“经络治疗仪”(YM-200、YM-200A、YM-300、YM-300A、YM-400A)和XXX“颈腰伴侣”产品。
现场当事人提供了“经络梳理仪”、“经络治疗仪”的注册证图片,但未能提供XXX“颈腰伴侣”注册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查,发现其为未经注册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佛山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案予以立案调查,扣押XXX“颈腰伴侣”产品72台,涉案货值110多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六:刘琼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6日,河源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琼琼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该养生馆的经营者刘琼为吸引消费者尝试其服务,于2018年12月份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广告对其经营的权健火疗服务进行推销,广告内容含有与事实不符和缺乏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2月19日,办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河源市连平县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4日,河源市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开展“老人免费体验店”专项整治行动,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连平县某商行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核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业绩拓展业务,从2018年7月19日开始,利用发放鸡蛋牙膏药膏等小礼品诱骗中老年人到固定地点进行“开课”,每天六场,每场45分钟,“开课”通过将其销售的能量电热褥垫宣传为“玉石床垫”夸大产品功效、利用“征球产品进部队”等不能保证真实性容易引人误解的图片和课件进行宣讲、利用说明书中引人误解的说辞进行宣传等宣传方式,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其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办案单位依法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八:东莞市蒸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基本案情:东莞市蒸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是天猫平台网店“蒸妙旗舰店”的经营者。该公司在“蒸妙旗舰店”销售的蒸妙熏蒸包系列商品的宣传网页广告内容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公司在“蒸妙旗舰店”销售的足浴桶商品的宣传网页广告内容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办案单位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云浮市云城区征球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23日,原云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云城区征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含有“企业发展简介……以中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和健康预防为重点,与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合作并成为了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坚持独立研发与合作之路,与征球国际、国内多家大学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和“征球国际重大纪实……2016年1月14日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等文字内容的展板对外进行宣传,主要是利用上述文字证明该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值得信赖,产品的生产厂商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从而达到提高该公司的经营业绩的目的。经查实,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纯属虚构或无任何证据材料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1月23日,办案单位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杨某等人涉嫌经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日,揭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榕城区新阳路新河不锈钢市场南区杨某处查获非法宣称减肥功效的食品胶囊(红、金、绿、白等颜色)13360粒、便秘治疗剂24621粒,用于减肥胶囊网络销售的电脑2台、手机3部,丰田霸道吉普车1辆。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红色、金色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白色减肥胶囊检出酚酞,涉嫌食品非法添加药品。
另查明,杨某于2017年2月份以来,除利用互联网淘宝店、手机微信、通过招揽微信代理等方式进行网上销售上述减肥胶囊外,还向其表侄子黄某供应上述减肥胶囊让其在网上进行销售。自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2日,杨某和黄某销售上述减肥胶囊19638笔,合计销售6202449.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目前,杨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