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消息 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即“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正式宣判。判决明确: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视频长短与作品的创造性没有必然关系。涉案短视频包含了多方面的智力劳动,编排选择及呈现均具有独创性。涉案短视频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的传递,足以引起观众共鸣,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因此,涉案短视频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抖音短视频”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抖音起诉称,百度“伙拍小视频”大量抄袭搬运抖音作者创作的视频,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百万元。
判决认为,百度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作为平台不构成侵权。但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抖音维权负责人宋纯峰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及确立的法律规则,继续追究伙拍小视频用户的侵权责任。”
宋纯峰称,该判决完整全面地确立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厘清了短视频创作者、创作平台互相之间的权利边界,为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的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短视频这一方兴未艾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完)